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老龄工作得到了加强,老龄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老龄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在满足老年人对物质、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大、增长速度快,对老年设施、产品和服务方面存在着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比如物质产品消费需求,包括衣、食、住、行、用,药品、医疗等。精神文化消费需求,包括文娱、体育、保健、教育等。服务照料消费需求,包括老人护理服务、老年家庭服务、临终关怀服务、咨询服务等等。如按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价值观念、生活地域、风俗习惯等因素区分,老年人的消费需求呈现出不同特征。年轻老年人口有别于暮年人口;文化程度低的老年人与学者型的老人的生活情趣、需求内容大不相同;农村老人与城市老人的消费观念、消费格调也不能相提并论。在说人们的健康状况和家庭规模不同,其消费也不同。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特别是高龄老人的不断增多所形成的患病率上升、器官功能退化、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直至丧失,老年人对医疗医药、保健康复用品、家庭护理和生活照料服务的的消费需求将急剧上升。老年人消费的多元化为多层次的老年消费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带来无限的商业机会。根据有关专家预测,2005年老年消费总需求可以达到6000亿元,2010年将达到10000亿元。面对不断增长的巨大的老年人口消费需求和市场前景,我认为还没有引起全社会足够的重视,老年市场有待进一步开发,某些消费领域基本上还属空白。无论厂商、政府部门还是个人都没有充分认识发展老年消费市场的重要性,或者还没有来得及思考这个问题。我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结构调整机制不够灵活、反映迟钝,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老年市场的发展,抑制了老年消费。从我国企业界经营的动机或出发点来看,急功近利的倾向十分严重,许多企业不愿投资或经营见效周期较长或利润比较薄的产品。从我国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上看,质次价高或假冒伪劣商品容易造成老年消费热情不高和消费信心不足的局面。最后一点就是政府还没有出台鼓励开发老年消费市场的政策,这也是制约老年消费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在2000年召开的全国老龄工作会议上对老龄产业作了重要指示,“老龄事业是一项新型的社会事业,也是一项大有可为的新兴产业。”“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我们应该看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老龄产业的重视和关注,为老龄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快速发展的人口老龄化进程和不断增加的老年人口规模,为老龄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国家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以及城乡居民经济水平的稳步提高,为老龄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也要求我们加快老龄产业发展的步伐。可以说,我国正处于老龄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应该充分把握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积极推动老龄事业的整体发展。只要我们审时度势,抓住机遇,我国老龄产业的发展是大有可为的。
老龄产业在国外称“银色产业”,它的发展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这种提法在国内引起较多关注是近几年才开始的。老龄产业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一个独立的产业部门,它是由老年消费市场需求增长带动而形成的新兴产业,它包括所有有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需求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的商品生产和服务。老龄产业是综合性的产业,是从第一、第二、第三以及第四(信息产业)派生出来的特殊产业,它既包括生产性产业,也包括服务性产业,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要推进老龄产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正确的理论和政策的指导下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老龄产业涉及许多领域,老龄产业要发展没有一个长远的规划目标,没有相配套的政策,是很难发展起来的。尽快制定支持老龄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将老年福利事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这是第二届全国老龄产业研讨会与会人员达成的共识。会上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少政策建议。我们会议学术组根据大家提出的政策建议归纳整理出十一条,供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时参考:
一、法规制度保障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出台《老龄产业发展管理办法》,制订相关的配套政策文件,为老龄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使老龄产业的发展步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
二、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应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老龄产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对老龄产业发展事业的财政投入,增加政府对老龄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相应地增加对为老服务产业的资金投入比例,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力对兴建为老服务机构和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以及发展为老服务产业等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为老龄产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发行福利彩票所得收益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产业发展。
三、建立专项基金
由国家财政部、计委、老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负责运作筹集老龄产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此基金为政府引导性专项基金,旨在鼓励与扶持我国老龄产业的长期发展,尤其是扶持国家中长期鼓励老龄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
四、税收优惠
对社会兴办的为老服务机构,以及通过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新注册的专门生产老年用品的企业或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国家可以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兴办的上述企业或机构,可以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老服务机构在老人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公证,可以接受住院老人的遗产,免征转移财产税。
对为老服务的经济实体实行税前还贷。
五、减免费用
为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养老机构的收费政策(主要是指水、电、煤气等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制定的原则是上述社会养老机构的收费应有别于一般营利性企业。
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建,为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减免土地测量费。
免缴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供电贴费、自来水厂建设费、煤气厂建设费、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减半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向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养老机构,使用电力、自来水、天燃气(煤气)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付费;救护、生活用车减免公路养路费;养老机构的工作用车通过隧道、大桥、高架道路、高速公路,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或减免费用;使用电话等电信服务享受优惠和优先照顾。
六、统一管理
建立统一的老龄产业鉴定、评估与考核管理机构。由于我国相关老龄生产企业或服务机构分散于各级政府以及各个产业主管部门,对于涉老的生产企业与服务机构界定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成立统一的老龄产业鉴定、评估与考核机构,其主要职能有:①严格界定为老生产的企业或服务机构,以便真正使上述企业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与扶持;②每年对政策扶持的涉老生产企业或服务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动态地监督与评估上述企业的经营活动;③为上述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各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要鼓励并扶持社会养老机构兴办非营利性为老医疗机构。对社会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凡符合医疗机构执业标准的,要尽快给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鼓励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为不能提供医疗服务的社会养老机构的收养人员开展上门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在具有定点资格的社会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予已报销。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上门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精神鼓励
个人捐资兴建老龄社会福利项目,捐赠额占投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其中个人捐赠额总额在100万以上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命名的以外,可以其名字命名。对为老龄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奖励。
八、财政补贴
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养老机构,由财政部门每年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定。
养老机构收住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一)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抚养人的。(二)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三)其他特殊情形。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核准,并根据收养此类老人的多少给予适当的奖励或政策优惠。
九、信贷优先
对资金不足,又有偿还能力的为老服务产业,包括民营助老企业的投资性贷款,银行应放宽贷款条件,延长贷款期限,在给予低息照顾的条件下实行差别利率,其贷款利率水平不能高于一般福利事业利率水平。
十、吸引外资
鼓励香港、澳门人士、台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外经济实体和个人投资于我国为老服务产业,可与国内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置为老服务机构,也可以独资兴办。对于合资、合作及独资兴办为老服务机构和设施的,除享受外商投资应该享受的一般优惠政策外,还应在用地、各项收费、税收等方面给予更大的优惠,优惠待遇至少不低于大陆内同行业水平。
十一、特殊照顾
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支持为老服务产业的发展,对申请报批的项目,应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简化立项和审批手续。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为老服务机构,政府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根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多少给予适当的奖励或格外的政策优惠。
利用闲置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闲置房产等用于开办为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可以享受特殊政策照顾。
特殊政策的待遇可由全国老工委、财政部、民政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决定。(作者:程勇(中国老龄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