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下午,《广东省反销赃条例》(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国家取消了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机动车维修等行业的前置审批,原建立在行政许可基础上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上述行业治安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销窝赃问题突出。针对这一情况,省公安厅在经过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于2005年代省政府起草了《广东省反销赃条例》(初稿),报省人大同意列为立法项目。经过前后五年来省人大、省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反复调研、论证、修改,于9月24日由省人大正式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反销赃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我省公安机关加强上述行业的治安管理,规范行业经营秩序,有效预防和打击销窝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条例由总则、经营者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构成。与以往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比,条例主要有以下新规定、新内容:一是率先在全国立法使用“反销赃”作标题。标题鲜明,且和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是预防和惩治销赃活动。条例第二条的适用对象是: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机动车维修、金银珠宝饰品回收和加工等行业的经营中涉及的销赃活动。二是更具有操作性。如条例第六条详细规定了废旧金属收购业在港口、机场周边二千米内,铁路沿线两侧和矿区、油田、军事禁区、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周边五百米内不得设点收购。违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购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原相关法律法规只作不得在上述单位“附近”设点收购的规定,“附近”在实际操作中难以界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行业的备案规定。针对国家取消公安机关的前置审批,造成公安机关对行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理措施难以落实的问题,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机动车维修、金银珠宝饰品回收和加工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否则,予以警告,责令其五日内备案;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通过对上述行业的备案,所在地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掌握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有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四是规定了经营者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了实现科学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从事更换发动机、车架、车身或者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维修业,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业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否则,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新规定,也是条例的新创设。通过信息系统能及时录入车辆的基本信息、送修人和取车人的信息、车辆修理项目的信息,有利于加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五是实名登记内容更详细规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以前颁布的相关法规虽然有登记要求,但对登记的内容、对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一条对如实登记相关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收购日期、以及出售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出出售单位名称均作具体的规定。这一规定使公安机关日常检查工作更有针对性。六是设定了对有赃物嫌疑物品的特别处罚条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铁路、高速公路、电力、水利等生产领域的废旧金属和城市公用设施专用器材或者承修机动车经营者未按条例第十一规定进行如实登记、保存有关资料的,经营者又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物品,经公告六个月后,无人主张权利或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这一规定,增加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公安机关打击销窝赃违法犯罪活动。该条款也是《广东省反销赃条例》最大的亮点。七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安、工商、交通、经贸管理部门的检查和处理结果有关情况的通报制度,并规定了通报、处理情况反馈的时间,切实落实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责任。